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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哪些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04-26 点击数:928 责任编辑:图 行政部 高美燕 文 计财部 夏玮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: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,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哪些呢?
一、主营业务收入,包含销售商品收入、提供劳务收入、建造合同收入、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。二、其他业务收入,包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、出租固定资产收、出租无形资产收入、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等。三、视同销售(营业)收入。包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、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、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、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、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、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。四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。五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,包含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,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、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,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。六、查补收入。七、筹建期无收入也可扣实际发生额60%。企业在筹建期间,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入额高低的影响,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入,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%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,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。